区教字〔2017〕16号
关于印发《章贡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
请假规定》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章贡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章贡区教育局
2017年6月19日
章贡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规定
为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根据区办字〔2007〕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章贡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请假类型
(一)干部职工请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年休假、探亲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相关规定摘要见附件1)。
(二)干部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
(三)干部职工确因正当理由需要,按照规定经相关领导或部门批准,可以请事假。
二.请假程序
(一)办理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年休假、探亲假:
1.流程
一般干部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批准。
科级干部:按区委、区政府规定执行。
2.所需资料
(1)办理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手续,填写《章贡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2)。
(2)局机关干部可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科级干部填写《领导干部外出审批表》(附件3),一般干部职工填写《章贡区教育局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探亲假及外出请假审批表》(附件4)。
(二)办理病假:
1.流程
一般干部职工:假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批准;假期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假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假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区编委会批准。
科级干部:个人提出申请,假期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由区委组织部批准;假期2个月以上的,由区委批准。
2.所需资料
假期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1)《章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5)。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原件。在门诊就诊的,需疾病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需疾病诊断证明和入院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写明病情和建议休息的具体时间,并加盖医院疾病诊断专用章。
假期1个月以上的:
(1)经请假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的《章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5)。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原件。在门诊就诊的,需疾病诊断证明;住院治疗的,需疾病诊断证明和入院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写明病情和建议休息的具体时间,并加盖医院疾病诊断专用章。
(3)请假人所在单位填写并盖章的《章贡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病、事)假情况登记表》(附件6),表中须如实登记请假人近两年间断性请假情况或历年连续请假情况。
(4)请假人近两年间断性请假或历年连续请假的审批表复印件。
(5)请假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与医院医务科或门诊部等疾病诊断证明盖章部门核实的书面说明材料。
3.续假办理规定
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1周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需续假的,应按以上程序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办理事假:
原则上事假一年当中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超过1个月以上的,须按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
1.流程
一般干部职工:事假累计1个月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区教育局同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区教育局同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区编委会批准。
科级干部:事假累计1个月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由区教育局批准;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区教育局同意,由区委批准。
2.所需资料
(1)经请假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的《章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附件5)。
(2)请假人手写签字的请假申请。
3.续假办理规定
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1周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需续假的,应按以上程序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请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请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津贴、补贴及奖金、福利待遇,工资按以下标准办理(因重症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重症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5.上级政策、法规对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有特别规定的,按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三)请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事假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照发;
2.事假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3.事假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的80%,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4.事假3个月以上的,只发基本工资的60%,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5.请事假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待遇。
四.请假人所在单位职责
(一)请假人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的通知》(区办字〔2007〕113号)和本通知规定,认真审核干部职工请假手续各项资料,确保手续规范、齐全。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1.疾病诊断证明是否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是否符合医院相关制度(如医生建议休息的时间、医院相关部门是否盖章等)。如发现异常或请假时间一个月及以上的,请假人所在单位须与该医院医务科或门诊部等疾病诊断证明盖章部门进行核实。
2.请假假期是否超出疾病诊断证明中的医生建议休息时间。
3.请假人实际不在岗时间是否与请假审批表中填写的请假时间一致。
(三)请假审批表须报上级审批的,请假人所在单位需派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局党政办,实际报送时间须早于或同于审批表“所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填写的审批时间。
(四)对未及时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的干部职工,单位须及时督促其办理请假、续假手续。如无特殊原因而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自未上班之日起至单位审批同意其请假前一天止,该时间段作旷工处理。虽提出病假申请,但因不符合请假规定单位未予批准,却擅自缺岗的,作旷工处理。对符合病退条件的,单位可动员其申请病退。
(五)干部职工连续请病、事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必须定期登门探望慰问,了解请假教职工身体恢复情况或家庭困难处理情况。
(六)各单位须对干部职工请假情况建立台账,整理保存相关资料。
五.责任追究
(一)请假人如有弄虚作假、欺瞒组织的行为,一经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医院医生出具虚假证明或违规出具证明,报卫生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对请假申请认真审核把关,严格按规定加强干部职工请假管理。如出现为请假人批“人情假”,或未认真履行请假审批职责的,区教育局将按《章贡区教育系统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追究经办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之后出台的法规、政策及相关制度、规定不一致,以法规、政策及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八.本通知由区教育局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