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区府办字〔2015〕105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章贡区中小学原
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中小学:
《关于妥善解决章贡区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6日
关于妥善解决章贡区公办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区公办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有关政策解答的通知》(赣教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是坚持依法依规,分类解决的原则;
三是坚持明确主体,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是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
二、对象范围
现仍在我区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代课教师;曾在我区公办中小学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被辞退和离岗、没有被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代课教师,包括未享受离岗退养和“三类人员”政策的民办教师,下同。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于2013年9月24日前已死亡的代课教师不列入对象范围。
三、相关政策
(一)对在岗的代课教师
1.对现仍在我区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代课教师进行清退。以2015年6月30日为截止终算时间,核定其在我区公办中小学任教代课教师的实际代课时间,按省定补偿标准每年870元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已计入“三类人员”政策的代课年限不予补偿。
2.鼓励符合条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在岗代课教师,通过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择优聘用为公办教师。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代课教师离岗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离开用人单位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
(二)对在我区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被辞退和已离岗、没有被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代课教师(包括未享受离岗退养和“三类人员”政策的民办教师)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按其在公办中小学实际代课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实际代课时间每满一年补偿870元。实际代课时间按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2013年9月24日后已死亡的民办代课教师,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申报,但需明确代理人和受益人。已享受“三类人员”政策的民办代课教师,但未计入“三类人员”政策的代课年限,可参照申报。
2.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规定,曾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原代课教师,2010年12月31日前以及办理参保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且能提供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等能够证明工作经历的有效原始资料的,经本人自愿,可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3.按照国家及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三)对已享受离岗退养政策的民办教师
按照赣财教〔2013〕66号文件要求,提高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费标准,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同时,将其纳入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对年老病残的离岗退养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其生活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5年7月1日—8月31日)
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人事、教育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区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编委办、信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镇镇长为成员的妥善解决我区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区实施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时间认定工作小组,由区教育局牵头,会同区人社、财政、信访等部门和各镇组成,负责全区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时间的认定工作。
按照“以辖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各镇和各城区学校要成立相应认定工作小组。各镇认定工作小组设在镇中心小学,由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镇中心小学、中学校长任副组长,抽调阅历丰富、情况清楚、工作热心、工作原则性强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为认定小组成员,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年限认定、信访维稳等工作。城区学校认定工作小组以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部分老教师代表为认定小组成员。各认定工作小组名单于2015年8月20日前报区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联系电话:****,邮箱:zgjy****@126.com。
区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摸底调查,研究制定妥善解决我区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对妥善解决我区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把政策宣传到乡镇、村、校及相关代课教师。
(二)申报阶段(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
1.个人申请。代课教师持户口本、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任教学校(农村中小学以镇中心小学为受理单位,下同)提出申请,填写《赣州市章贡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有关原始凭证及复印件。逾期未申报者,不予补报。
2.整理汇总。任教学校收到个人申报材料后,根据代课教师提供的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登记造册(见附件2),并按年份顺序装入代课教师个人档案袋。原始凭证复印件须标注“与原件无异”,由经办人、复核人、单位负责人等3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整理汇总后报镇(校)认定工作小组。
曾在我区两个及以上学校工作的代课教师,按照“逐个申报审核,最近一次任教学校汇总”的原则进行申请和认定,即代课教师向任教学校申报,所在学校审核盖章后由代课教师移交至最近一次任教学校汇总并上报。对各镇已撤并的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由所辖镇中心小学负责受理;城区学校中已撤并的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由合并学校负责受理(注:原南外红旗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由滨江一小受理,原景凤山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由西津路小学受理)。
(三)审核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10日)
1.初审公示。各镇(校)认定工作小组对代课教师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初审后的代课教师名单,须在所在镇、居住村(社区)、代课学校醒目位置公示14天,公示内容包括代课教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代课起始时间、代课年限、代课学校、目前从事什么职业、举报电话等详细信息。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要逐人写出公示结果,装入代课教师个人档案袋;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各镇(校)认定工作小组要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重新查证核实,并对查证核实结果再次公示一周。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在公示期内,提供证明材料,报区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查证核实,逾期不再受理。
2.组织复审。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区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将组织复审工作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复审公示。区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时间认定工作小组将对审核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在所在镇、居住村(社区)、代课学校进行第二次公示14天。公示内容包括经审核后的代课教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代课起始时间、代课年限、代课学校、目前从事的职业、举报电话等详细信息。
(四)认定阶段(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30日)
1.公开监督。对审核认定人员名单,各镇、各学校要公开监督举报方式、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区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时间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区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监督举报电话:0797-8353875、8353491、8199234。
2.审定确认。公示结束后,区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时间认定工作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区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
(五)补偿发放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25日)
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终审认定的全区代课教师名单及实际代课时间,依据省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核算解决我区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所需的资金总量,统筹安排资金,并拟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实施办法,对终审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附件3)。
以上所有工作完成后,由各镇(校)认定工作小组对代课教师申报和审批的材料按“一人一袋”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封存,整理好后移送区教育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矛盾突出。各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镇、区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方案。各镇、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镇、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客观公正地做好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工作,切实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不错报、漏报,不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凡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四)加强宣传解释。各镇、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细致的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宣传开展落实原民办代课教师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确保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六、其他事项
本工作方案未尽事宜,由区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章贡区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申报表
2.章贡区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汇总表
3.章贡区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一次性经济补偿领取表
附件1
章贡区公办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
申
报
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教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员类别(勾选): 在岗( ) 离岗( )
填表及需要提供材料说明
1.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代课原始凭证需按时间先后粘贴。下列材料可作为代课原始凭证:
a.原任教学校、乡镇中心小学等留存的个人档案;
b.原任教学校、乡镇或村发放工资的花名册或领取工资凭条;
C.村或校民办代课教师任用证明;
d.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等有效信息的资料,如:任教的荣誉证、任教学生毕业照片、学校的分工或考勤表及其他能说明工作经历的证明等相关原始材料等。
3.提供3位章贡区机关事业单位(含任教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的证人证词(此证人证词不作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始资料)。证明人不得为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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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名 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申报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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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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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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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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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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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人提供的原始物证复印件(按时间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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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公办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申请表
(1-1)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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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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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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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 期2寸免 冠 照 片 |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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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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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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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事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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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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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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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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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经历 |
任教单位 |
任教年级学科 |
起止时间 |
年限 |
证明人及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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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工作年限 |
本人申请认定工作年限合计 年 个月。 申请人签名: | |||||||||||||
任教学校意见 |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复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
学镇(校)认定工作组意见 |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复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区认定工作组意见 |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复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1.任教经历应按时间段填写,每一时间段必须填写3个以上证明人,证明人指时任校长或其他学校领导、同事或在该时段与本人有过工作接触的公职人员(本人亲属除外)。 2. 任教经历只填民办、代课身份期间的经历,经历学校较多的可续接表格。 | |||||||||||||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2)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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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 |
户口本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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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1-3)
兹有我村(居委会)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 农业/非农业户口,住址: , 年 月 日从原代课任教学校离岗至今,未曾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用。
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镇 村(居委会):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主任现住址:
联系电话:
注:此证明由现居住地出具。
证人证词
(1-4)
出证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现住址: 。
证明内容:
我与被证明人 系 关系。我证明 (被证明人)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 (学校)任教,主要担任 年级 学科教学工作。证明情况属实,如提供虚假证明,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按指模):
年 月 日
出证人 ,系我单位在职(离退休)正式工作人员,现居住于 ,我单位联系电话 。
出证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证明人指时任校长或其他学校领导、同事或在该时段与本人有过工作接触的公职人员(本人亲属除外)。
2.证明人对所证明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除按相应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
3.此证人证词不作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始资料。
4.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章贡区公办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
公示表(1-5)
公示时间: 公示范围: 监督举报电话: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 类型 |
任教学校 |
代课起止时间 |
代课年限 |
目前从 事职业 |
现是否代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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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结果: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工作组签字:
附件2
章贡区公办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 类型 |
任教学校 |
代课起止时间 |
代课年限 |
目前从 事职业 |
现是否代课 |
现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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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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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签名: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
附件3 章贡区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一次性经济补偿 领取表
注:1.请在□内打“√”2..此表一式四份,区、各学镇(校)认定工作小组、申请人各持一份,一份进申请人申报材料所在的档案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