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光荣,违法可耻
赣州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
08幼儿教育(1)班 陈华
青少年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未来和希望,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己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我校为了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实效性与针对性,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特地邀请了区检察院检察官给我校学生作了一场精彩的法制报告。
报告会上,检察官针对当前中职生的特点,从什么是犯罪行为引出话题,用一个个生动的案例讲述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和应负的责任,并重点就青少年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过众多案例的分析总结,发现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般规律:厌学、旷课——家庭无温暖,家长教育无方,闹心——到社会上寻求安慰与欢乐——结识不良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当我们为了一点小矛盾而想挥出愤怒的拳头时,当我们为了满足不该有的贪婪而把手伸向别人的财物时,当我们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而忘记了是非黑白时,请点亮心中“法律”的明灯,让它指引我们走出迷途……..
我们作为一位社会公民,应该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我在街道上行走,看见两个小孩在马路边追逐嬉戏。突然,从左边急速驶来一辆小轿车,那两个小孩仍然在你追我赶,丝毫没有察觉到危险的到来,轿车司机紧急刹车,这才没有引起一场车祸的发生,但却把司机惊出了一身冷汗。如果司机没有知法守法的意识,一朵正在绽放的生命之花就会在一瞬间凋零。
我们作为二十一世纪的阳光少年,应该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遵守社会上的各类法制法规,做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职生,决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愚昧无知地跟随他人犯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概括地讲,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行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也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还是依法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因此行为没有危害性,立法者不会将其规定为犯罪。作为九0后新一代的我们以后都是要走出校园,踏入社会参加工作的,更应该以律法为本,远离犯罪,亮出青春才华。远离犯罪,也需我们建立起孟子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高贵道德观。
我们从幼儿园到现在,学的仅仅是知识吗?当然不是,其实,在我们学知识的同时,老师也在教我们做人,做个怎样的人,怎样成为有用的人,这些是知识所不能包含的,这也是远离犯罪的第一要求,只有做好了人,才好远离犯罪,有毅力、有决心、有耐心,我曾听过一个有趣的故事:一位大约三、四岁的小女孩在一片草地前停下了脚步,并没有踩上去,而是小心翼翼地绕道而行,于是他问小女孩:“为什么你没有踩草地?”小女孩不假思索地说:“因为小草很美啊!要是我踩了它,它就不美了!小女孩的回答并不是因为妈妈不准或者是罚款之类,而是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诠释了道德与美的内在关系。
以知法守法为荣,以知法犯法为耻,我们中职生都应从身边的小事做起,遵守校规校纪,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共同维护我们生活的社会秩序。